一、调查目的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国中长期食用植物油安全,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建立健全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及我省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状况,认真做好国家食用植物油总量平衡工作,为国家及各级政府食用植物油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二、调查范围
(一)调查对象
各设区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农户、城镇居民(含餐饮、单位食堂等)、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企业(含批发市场、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等)、食用植物油转化企业(即以油料为材料生产生物柴油、化工涂料、食品加工企业和饲料养殖企业等)。调查企业包含个体户。
(二)调查项目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GL16表)所包含的各项指标。根据调查对象的类型,将此次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分解为6个单项调查:
1.农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主要调查农户(含非油料生产者)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入、支出和存量等情况(见GL16-1表)。
2.城镇居民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主要调查城镇居民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的来源、消费(含在外消费)和库存等情况(见GL16-2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相关调查结果加总到此项调查。
3.政策性储备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主要调查由国家和地方指定的粮油经营企业(含油脂加工转化企业)的政策性储备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入、支出和库存等情况(见GL16-3表)。
4.食用油经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主要调查食用油经营企业(含油脂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的收入、支出和库存等情况,不含企业存储的政策性储备(见GL16-4表)。
5.食用油转化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主要调查转化企业(含饲料养殖企业、食品)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的收入、支出和库存等情况。(见GL16-5表)。
6.省际间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流向情况调查。主要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跨省流入(出)的主要地区和数量等情况(见GL16-6表)。
(三)调查品种
食用植物油与油料品种分开调查,不作统计折算,区分油料是直接食用消费、非食用消费、榨油消费等。
1.食用植物油。包括:菜籽油、豆油、花生油、棕榈油、棉籽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脂的主要调查对象是家庭住户、餐饮企业、生产企业(直接以油料或毛油为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及蛋白粕)、食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零售企业等(大中型超市和粮油专卖店)。
2.油料作物。包括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和其他油料等。油料调查主要从农业、统计和海关等部门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三、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各设区市粮食局直接与有关部门(农业、统计、工商、海关、食品卫生监督和工商等)沟通,调查了解本地区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生产、进口、出口数量,以及本地区餐饮企业、食用油加工转化企业基本情况;对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各项消费支出、省际间购销、城乡居民家庭库存和省内企业库存等情况进行调查。
1.农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和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各设区市粮食局首先以不低于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根据全市农户总数按比例抽样,确定全市农户样本数量,再将农户样本数量按比例直接分解到各县(含县级市)。农户调查,各县可以采取多阶段抽样方式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农户。农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式见JCDC-1表。
农户食用油消费调查结果要与统计局人均消费数据相比对、基本衔接。据省统计局调查,2007年农户人均年食用植物油消费
2、城镇居民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和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各设区粮食局首先以不低于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根据全市城镇户总数按比例抽样,确定全市城镇户样本数量,再将城镇户样本数量按比例直接分解到各县(含县级市)。城镇户调查,对规模较大的市,可采取由市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对规模较小的市以及县城,可直接通过各街道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城镇居民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式见JCDC-2表。
城镇居民食用油消费调查结果要与统计局人均消费数据相比对、基本衔接。据省统计局调查,2007年我省城镇户人均年食用植物油购买
对城乡调查户的选择要注意两点:一是以自然条件、家庭实际收入支出、消费水平等指标作为参数,选择当地上、中、下不同水平的基本核算单位为调查对象,建立调查点,其中中等水平调查对象比例要高。油料主产区,侧重于以上年户均油料产量为标识,确定调查样本。二是调查县选取采取等距离抽样方式,首先从调查县中抽取调查点,然后再从调查点中抽取调查户,调查点和调查户的个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要比较准确、合理地反映当地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的基本情况。
3.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采用全面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从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取得并建立辖区内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样本库,以营业面积为标识,对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较大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统计报表调查,对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的,按等距离抽样随机抽取不低于百分之五调查样本,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与食用油加工经营企业对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的销售数据相衔接。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式见JCDC-3表。
4.食用油经营(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与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政策性储备和纳入日常报表统计范围的各类粮油经营企业的商品食用油及油料相关数据以当年年度报表数据为准,由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填报。中央储备粮库存,以及中央储备粮直属库食用油(含商品)收支情况,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填报。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食用油经营企业,对日处理原料400吨(含400吨)以上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和年经营量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的食用植物油经营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日处理原料400吨以下的和年经营量在3000吨以下的企业,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按不低于万分之五的比例抽样调查。食用油经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表样见JCDC-4表。
5.食用油转化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与类型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纳入日常报表统计范围的重点粮食转化企业,以当年年度报表数为准。对未纳入其他转化企业,采取类型抽样调查方法,即:先将粮食转化企业按行业分类,即分为饲料和工业两种类型,其中工业用粮再进一步细化为食品及副食酿造业、化工涂料、生物柴油、制皂等。由于饲料用油量较低,为此在填表时,将其作为工业用油的其中数,但必须要单独体现。对食品、副食及酿造业(糕点、饼干等)按不低于万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工业(制皂、印染等行业)、饲料养殖业和生物柴油等用植物油,可按各行业抽样调查的单位产品所含植物油比例推算。食用油转化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式见JCDC-5表。
6.省际间食用油和油料流向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方法。各地对纳入日常报表范围的各类食用油企业采取全面统计报表调查,以企业作为调查重点,同时参考当地铁道、交通、海关等部门的食用植物及油料运输量。
四、调查时间和频率
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每年开展一次。以年末为标准时点,调查年度数据。时期指标调查时间为
五、数据生成
在综合上述6个单项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各表的有关指标分门别类进行汇总,形成GL16表各项指标数据。
(一)年初、年末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储备库存、食用油经营企业库存、转化用油企业库存、农村和城镇居民家庭库存的年初数和年末数分别按政策性储备收支平衡调查表、食用油经营企业收支平衡调查表、食用油转化企业收支平衡调查表、农户、城镇居民家庭收支平衡调查表的年初、年末食用油库存(存油)数填列。
为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年初社会食用油库存数应与上年调查数据的相衔接。
(二)本年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给
产量以统计局确定的油料产量填列;
商品量按农户食用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中食用油销售量填列;
省外购进按政策性储备收支平衡调查表、食用油经营企业收支平衡调查表、食用油转化企业收支平衡调查表中相应指标之和填列。
进口以海关总署确定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据填列。
油料榨油按食用油经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大豆、米糠、玉米胚榨等榨油和加工成品收回两项指标之和填列。
(三)本年食用植物油及油料需求
城镇人口口油、餐饮企业和单位口油按城镇居民家庭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中口油消费数据填列;
农村人口口油、种子用油按农户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中相应指标填列;
饲料用油按转化用油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中相应指标之和填列;
工业用油(食品业)按食用油经营企业和转化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表中相应指标填列;
出口以海关总署确定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据填列。
销往省外按政策性储备收支平衡调查表、食用油经营企业收支平衡调查表、食用油转化企业收支平衡调查表中相应指标之和填列。
六、调查报告
各地要根据年度调查结果撰写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重点分析本地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现状、主要特点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为保证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求总量平衡,针对调查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等提出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调查报告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文件形式报送。
七、指标解释
1.油料产量:指按日历年度统计的当年油料产量,包括种粮农民及其他油料生产者生产的油料产量。各市油料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食用油产量:即生产量。指农户和食用油生产企业产出的食用植物油、食用油原料的数量。
2.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商品量:指油料生产者生产的、当年向社会实际出售的油及料数量。不包含农户家中扣除的(口油和种子)可向社会提供但尚未出售的余油及料。
3.食用油消费量:指用于生产和生活最终消费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4.城镇人口口油: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直接食用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5.农村人口口油:指居住在农村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不含离开本地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农村居民人口)直接食用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6.饲料用油:指饲料企业、养殖企业生产饲料所消费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之和,不含农户直接喂养禽畜所消费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7.工业用油:指工业、手工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包括生物柴油、化工涂料、制皂等消费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8.食品酿造业用油:指用于食品、副食及酿造业所消费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9.种子用油: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油料种子数量。
10.省外购进:指从省外食用油经营者、转化企业购进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从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购进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不能作为“省外购进”统计。
11.销往省外:指销售给省外食用油经营者、转化企业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包括省外企业或个人直接从本辖区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生产者收购的油和油料数量。向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直属库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不能作为“销往省外”统计。
12.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等部门代理进口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13.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等部门代理出口的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数量。
14.加工成品收回:指油料加工实际收回的成品油。包括粕类,不包括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和其他副产品。
15.加工原料付出(即榨油付出):指植物油加工企业为加工产出油而实际耗用的油料数量。
16. 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库存:指政策性储备库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由企业代储的国家临时储备等库存)、食用油经营企业、转化用油企业商品库存、农村和城镇居民家庭库存之和。
附件:报表及基础调查表式
- # 上一篇:秦皇岛市粮食应急预案
- # 下一篇: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