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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试行)
日期:2010-05-10

廊坊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就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条 说明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

    (二)口头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依据。

    第四条 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处罚相对人表明身份,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指出行政处罚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要职能
(一)组织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流通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指导协调县(市、区)之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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