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粮食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复杂或者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局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第六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七条 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则:
(一)案件经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幅度,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监督检查科审查。
(二)监督检查科在案件经办人提交报告后,一周内审查完毕,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三)局长办公会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为专题会议。议程:1、经办人报告案情;2、监督检查科提出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九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局长办公会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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