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粮行字〔2009〕2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直属企业:
谷物容重器是粮食经营企业定等验质的指定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每年必须进行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为保证粮食经营企业谷物容重器的准确可靠,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即将开展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决定3月份对省内谷物容重器进行计量检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定机构: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
二、检定范围:省内国有粮食企业及具备入市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其他用粮企业和粮油质检机构使用的小麦、玉米容重器。
三、检定安排:以设区市为单位,定点集中检定。各市粮食局接此通知后,按规定时间(见附件)组织本辖区内应检企业备检。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指定专人,到各市集中点进行检定。
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省局直属企业直接送至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省粮食局院内)。
四、检定费用: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3)第4号)规定的标准:小麦、玉米专用容重器100元/台,小麦、玉米两用容重器150元/台。
五、监督检查:省粮食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谷物容重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未检定、超过检定时限或检定不合格谷物容重器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给予处罚。
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在清仓查库期间对列入省级复查企业使用谷物容重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市粮食局要明确主管处(科)室,落实到人,具体负责。市、县两级粮食局要根据近年建立的谷物容重器检定统计台帐,逐一落实检定对象,确保企业和检验机构使用的谷物容重器应检必检。
联系人:彭崇 范庆波
联系电话:0311-85809365 85809362
附件:2009年谷物容重器检定时间安排表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9年谷物容重器检定时间安排表
|
序号 |
单位 |
检定时间 |
|
1 |
邯郸市 |
3.11--13 |
|
2 |
邢台市 |
3.14--16 |
|
3 |
保定市 |
3.17--18 |
|
4 |
石家庄市 |
3.19--20 |
|
5 |
衡水市 |
3.11--12 |
|
6 |
沧州市 |
3.13--14 |
|
7 |
廊坊市 |
3.15--16 |
|
8 |
唐山市 |
3.17--18 |
|
9 |
秦皇岛市 |
3.19--20 |
|
10 |
张家口市 |
8.1--3 |
|
11 |
承德市 |
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