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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项 |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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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们政府令第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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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七条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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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2、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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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材料受理,并进行初审。 3、安全主管处室储粮安全设施审查。 4、由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处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6、部门主管负责人对审批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7根据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8、通知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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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材料 |
1、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4、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3份); 5、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3份);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检验报告(3份);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3份); 8、储粮安全设施(消防、防汛、防盗)情况证明(3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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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独立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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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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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
审批股室 |
业务保管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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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监管责任 |
有效期 |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都很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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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内容 |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都很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涂改、盗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
注:提交所有材料须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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