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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程
日期:2008-12-19

序号

审批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004526日发布实施;《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们政府令第1号),自200631日起实施。

条款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七条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2、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材料受理,并进行初审。

3、安全主管处室储粮安全设施审查。

4、由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处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6、部门主管负责人对审批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7根据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8、通知申请人。

审批需提供材料

1、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4、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3份);

5、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3份);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检验报告(3份);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3份);

8、储粮安全设施(消防、防汛、防盗)情况证明(3份)。

 

审批方式

独立审批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15

审批机构

审批股室

业务保管股

审批机关监管责任

有效期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都很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管内容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都很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涂改、盗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注:提交所有材料须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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