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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条件
日期:2011-06-23

1、企业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应具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

2、用粮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0万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万公斤以上(有效仓容即可是自有仓容,也可以租赁社会仓容)。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必要的粮食收购检测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

4、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配备确保储粮安全的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仓储设施要符合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

主要职能

一、组织落实国家、省和保定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政策、法规,提出地方有关粮油收购、流通政策及管理规定,拟定我市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安排和落实粮食出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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